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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如何保障充值消费者选择权 湖南举办《民法典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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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来源:上海凌立贸易有限公司  更新时间:2026-01-02 20:44:07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】

      中国消费者报长沙讯(记者余知都)面对商户转让,何保护研如何保障充值消费者的障充值消者权选择权?人防车位的收益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业主?私人生活空间的安宁该如何维护?……6月18日,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举办《民法典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。费者法典据悉,选择消费就《民法典》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专题研讨,权湖在全国尚属首次。南举

      来自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4家法律顾问单位的办民9名资深律师,围绕《民法典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,益保针对汽车消费维权、何保护研和谐医患关系的障充值消者权构建、知识产权保护、费者法典预付卡消费、选择消费车位权属纠纷、权湖个人信息保护、南举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、办民肖像权保护等问题各抒己见,进行了有高度、有深度、有创新、有思考的研讨,提出了许多有价值、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。

     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高勇在就《民法典》如何保障充值消费者的选择权谈了自己的意见。眼下,预付式消费成为消费维权的难点,不少经营者转让店铺时没有考虑到充值消费者的权益。许多商户发生转让时,经营者要么不通知充值消费者;要么通知,但给与消费者难以操作的退款选择权,而且往往在通知中列明,消费者超过一定时间未行使选择权,视同消费者同意商户的转让,消费者只能按照新的商户消费规则消费。

      《民法典》颁布前,如果商户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上述通知、且消费者未按照通知要求行使选择权时,消费者再向商户转让者主张权利时,往往面临障碍。中立的裁判者会认为商户经营者尽到了通知义务,而消费者怠于行使权利,所以裁判结论会对消费者不利。

      新颁布的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五十一条针对该类问题新增了明确规定:“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,应当经债权人同意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,债权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不同意通知。”也就是说,如果经营者要将充值债务转让给别的商户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。如果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,则视为消费者不同意商户转让充值债务。对于消费者不同意转让充值债务的,消费者可以要求原商户经营者退还充值金额。如果协商不成的,消费者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    余高勇就《民法典》对充值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解读赢得与会人员一致认可。

     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沐出席研讨会并讲话,李沐表示,5月28日,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。时隔20天,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专题研讨《民法典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,这将为有效推进消费维权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。

      李沐指出,《民法典》颁布后,我国的民事权利保障将迎来一个全新时代,它所建立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,都会实实在在地作用于社会现实,落实到每一个自然人、每一个团体,落实到从事民事活动的时时刻刻。《民法典》中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规定,对消费习惯、消费规则、消费观念等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。依托《民法典》这块基石,要稳固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,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、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、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有序发展。

      李沐强调,实施好《民法典》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、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。消费者组织要主动作为、开拓创新、敢于担当,紧密结合《民法典》颁布后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情况,坚持问题导向,解决实际问题,努力为构建共建共治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。

    责任编辑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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